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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初审 停车“逃费”或吃上官司
发布时间:2013-08-30 来源:网络整理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提交一审

今后新建小区将按“一户一车位”的标准配建停车场

  在昨日召开的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备受市民关注的《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前,《草案》已多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在整理归纳市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市政府提交的《草案》又提出几处修改建议。

  其中,对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草案》将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针对车主“逃费”现象,拟将停车缴费与机动车年检、转移、变更、注销挂钩,逾期仍不缴费的,停车位管理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新建住宅要配建一户一车位

  现在厦门的停车难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早年的规划预见性不足,导致停车场建设滞后,停车泊位总量不足。

  鉴于此,《草案》对停车场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适时提高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新建商品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车位的标准进行配建,建筑面积130平方米及以上的户型要适当提高配建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根据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和有关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划定公共停车位区域,公共停车泊位的比例不得低于全部车位的20%。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停车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的,处以应当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为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应含有一定数量的公共停车泊位。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放。机关、事业单位专用停车位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错时停放。

  建立通用停车电子收费系统

  对于停车场停车收费问题,《草案》明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域和停车场类别,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其他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会同建设、交警部门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并按照停车需求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为与智慧城市建设相接轨,方便群众使用停车场,《草案》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市通用的停车费电子支付系统和停车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停车诱导,实时向社会发布停车信息。

  长时间占用停车位将重罚

  《草案》还明确,在道路上施划临时停车泊位,要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学校、医院出入口及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附近的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严格限制在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确需施划的,应按照车行道的承载标准进行改造,施划后人行道(含盲道)的净宽不得小于3米。《草案》明确,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标准,应当高于同区域公共停车场,以此引导车辆优先停放到同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尽量减少占用道路行为。机动车停放者不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功能,或将道路停车泊位长时间占用,违者可处500元-1000元的罚款。车主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可将该车拖到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其指定的地点停放。

  对道路停车位的收费管理,《草案》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使用和维护。

  对车主“逃费”现象,《草案》要求交警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机动车转移、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时,应督促机动车所有者办理补缴手续;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位管理者有权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管理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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