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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二审:逃缴道路停车费 还可以高拟罚千元
发布时间:2018-01-09 来源:网络整理

原标题:《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二审:逃缴道路停车费 还不错高拟罚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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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李洁)今后,逃缴道路停车费的行为,将有可能面临还不错高1000元的罚款,且被纳入征信系统由停车设施管理单位“禁停”。此外,路侧停车管理员将可协助交管部门劝阻、告知道路违停行为。

今日上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十一次会议,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进行二次审议。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经过7月份的一审后,条例草案二审稿对章节设置和条款顺序等进一步梳理,在整合删减了16个条款的同时,增加了诸多新亮点。

据悉,条例草案计划于今年11月进行第三次审议,根据审议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

逃缴道路停车费还不错高罚1000元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为加大对违法停车行为的执法力度,条例草案二审稿中拟规定“道路停车管理人员可以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这一条款一旦立法通过,意味着今后道路停车管理员将可告知违停行为。

相比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管理员对其所负责的路段情况熟悉,更有可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且其对管理所在路段的道路秩序更有积极性。因此,将停车管理员加入其中,可作为执法力量不足的补充措施。

此外,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前款规定,停车人应当在停车泊位内按照规定的时段停放车辆,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草案二审稿中,则增加了逃缴道路停车费行为的法律责任。二审稿提出,未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可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

道路停车收费定期向社会公开

为严格控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保障道路通行功能,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在审议过程中认为,应利用价格机制解决道路停车超负荷和地下停车资源空置的问题。同时,应明确定期将道路停车收入情况向社会公开。

为此,二审稿中规定,道路停车收费政府定价标准,除夜间允许居民临时夜间停车的情形外,应当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且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上缴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据法制晚报·看法新闻了解,随着道路停车收费改革的推进,道路停车收费情况今后有望实现按年度公开。

此外,目前,停车管理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容易造成管理职责界定不清晰和行政执法职责不明确的问题。为改变“九龙治水”的局面,二审稿中对此增加规定: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停车管理工作,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据介绍,市政府正在研究停车管理职责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工作。

举报违停、装地锁等可获奖励

根据条例草案前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违法停车、开黑停车场、私设地锁等行为予以举报。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公众举报流程和奖励制度。拟增加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单位的电话、网址等,受理单位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

条例中还对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电子收费设备设施的行为,增加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有上述行为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后停车位将实行一位一编码

条例二审稿中单设条款用以明确停车泊位供给原则。条例拟规定,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定位、差别供给,基本满足居住停车需求,科学调控出行停车需求。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停车泊位以配套建设为主、独立建设为辅、临时设置为补充。

此外,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了解到,考虑到加大居住区停车资源挖潜,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共享车位错时开放,可以有效缓解居住停车困难,提升车位利用率,条例二审稿新增加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这方面的职责——组织居住区停车资源内部挖潜,推动开展错时共享。同时明确提出,市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开放工作。

今后本市的停车泊位将做到一位一码,市民用手机搜索就能找到附近的停车位。 二审稿中明确提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停车泊位编码规则,对停车泊位进行统一编码管理。同时,鼓励停车设施实行电子收费。

另据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了解,条例中还增加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对停车设施实行动态管理,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开放。

此外,对于公共停车场不按标准配建停车诱导设施的,还不错高可处以1万元罚款。针对停车服务的监管,条例中明确提出,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自主定价行为的监督,合理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