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成都一卡通
停车管理解决方案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5月起施行 小区车位可卖可租
发布时间:2018-01-06 来源:网络整理

临沂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现场

  大众网临沂1月5日讯(记者 刘元迪)5日,大众网记者从临沂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市民比较关心的公共停车供需矛盾紧张、居住区停车难、停车管理秩序混乱等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据悉,《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17年市政府确定的政府规章立法项目,适用范围为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办法》共7章56条,分总则、规划管理、建设管理、经营管理、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在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方面,《办法》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设施,同时强调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交付使用。此外,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新建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比例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

  针对乱收停车费用问题,《办法》规定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备案手续,并应向停车人出具统一监制的发票。

  小区停车位可卖可租,业主承租规划设计配置比例范围内的车位要优先保障。《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求,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业主提出承租规划设计配置比例范围内的车位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优先予以保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区车位不足?可设置临时停车设施、时段性停车泊位。《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绿化等方面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对于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其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属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价格等部门以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并明确管理单位、允许停车的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范围、停车收费标准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