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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子钱包到小额电子支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3-05-13 来源:未知

    电子钱包有两种:一是纯粹的软件,主要用于网上消费和帐户管理,这类软件通常与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账户是连接在一起的;二是能在多个领域支付的储值卡(或称预付费卡),持卡人预先在卡中存入一定的金额,交易时直接从储值帐户中扣除交易金额。

  国内电子钱包的应用状况

  国内电子钱包的应用状况如下:

  (一)城市 “一卡通”

  城市“一卡通”通常指在生活中交易额较小、用现金特别是零钞支付的消费过程,如公共交通系统、公用电话系统、路桥收费系统、停车场收费、快餐业、百货零售业、公园门票和电影票等。

  随着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为现代化支付介质的IC卡应用得到了迅猛发展。全国许多城市都陆续建立了基于IC 卡应用的小额支付一卡通系统。作为国家金卡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主要用于公共交通、出租、轮渡、高速公路、停车场、小额餐饮、超市、社保等行业和领域,并逐渐形成“一卡通用、一卡多用”的综合网络服务体系,从而极大的方便了市民的日常生活,同时减少了现金交易量,加快了现金周转速度,提高了各建设单位的营运效率,也为管理部门和企业的日常运营决策提供了数据统计支持,使城市发展日趋信息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目前,新加坡、英国伦敦、意大利罗马、韩国汉城/釜山、日本东京、中国香港等地已实施了城市一卡通系统。国内的大型城市如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大连、武汉、南京、天津、沈阳等地均已实施或正在实施城市一卡通系统,还有相当一批中小型城市正准备实施该系统。另外,以上海为中心的无锡、苏州、常熟、淮南等地区的多地区应用,还有以南京为中心的扬州、马鞍山、芜湖等地区的互联互通都已初具规模。可以预见,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互联互通将是一卡通发展的重要趋势。

李良:从电子钱包到小额电子支付及建议

  (二)预付费卡

  预付费卡实质上是一种行业储值卡,属于企业或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并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当前,储值卡种类繁多、大量资金沉淀,已对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造成潜在风险。

  预付卡市场迅猛发展的推手是背后巨大的利益。企业开发预付卡市场,可以获得巨大的现金流和较大的利润。据悉,预付卡发行公司动辄可获得几千万、上亿元的现金,存蓄资金在资本市场可获得不菲的收益。同时,预付卡公司还可从特约商户取得从0.8% 至3% 之间返佣,餐饮、美容等服务类企业的还不错高返佣比例甚至可达20% 。

  以上海商银资讯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是中国银联旗下的专业从事银行卡发卡环节外包业务的专业公司,其发行的“商银通卡”使用范围跨越百货、餐饮、商业、娱乐等多种行业,能满足持卡人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健身、劳防、培训、会务、公用事业缴费等多项消费需求,或已成为短期内融资的重要手段,商家往往以低于商品、服务价格的优惠或延长服务时间段等方式吸引消费者买卡。

  (三)加油卡

  在行业卡中,还有一个引人注目的焦点就是加油卡。目前国内加油站 50 %集中在两大石油公司——中石化和中石油, 目前中石油旗下有一万多个加油站,中石化旗下的加油站数量则将近三万个。为了发行加油卡,中国石化制定了 《中国石化加油 IC 卡应用规范》,石化标准的加油卡目前在各省均有部分应用。但是该公司的标准是参考人民银行金融 IC 卡的标准制定的,受理机具的物理层是符合 EMV96 标准的。这种受理机具修改一下程序就可以受理人民银行 PBOC 标准的电子钱包。

  目前中国石化北京分公司与工商银行合作,已经开通了它们受理电子钱包的功能,工商银行的“牡丹交通卡”也开通了电子钱包功能。石化与工行的合作意味着石油行业已经不再单纯考虑沉淀资金的收益,而是更希望能通过向银行电子钱包开放,从竞争对手那里吸引更多的加油者。

  (四)银行电子钱包

  除行业卡之外,各家银行根据人民银行的金融 IC 卡规范发行的 IC 卡基本上都是符合 PBOC 标准的通用电子钱包,如工商银行的牡丹交通卡、中国银行的石化加油卡等等。尽管银行电子钱包从九十年代开始出现了,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却没有得到普遍推广。迄今为止,纯粹的银行电子钱包(不包括联名卡)发行量只有200 多万张。

  从商业银行的整体收益考虑,电子钱包和借记卡一样,可以吸收存款,而且不用付息,不占用银行后台系统、通讯资源,是收益较大的卡种。但是,电子钱包的推广仍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中国和美国一样,通信成本大大低于欧洲,电子钱包离线交易在成本上的优势就显的微不足道。在银行借记卡和贷记卡可以进入的小额支付领域,电子钱包除了交易速度的优势以外,其他方面乏善可陈。其次,目前对交易速度要求比较高的小额支付领域主要有高速公路、停车场、地铁、公交车、出租车以及快餐店等,非接触式卡片比较实用,而银行电子钱包目前还没有非接触标准,因此在一些小额支付领域的应用受到限制。另外,在营销手段方面,行业卡之所以能够推广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其能够开具商业发票,集团购买形成储值卡销售的主要渠道,而银行电子钱包不具备这种集团购买的营销渠道。因此,对于纯支付功能的银行电子钱包,各家银行投资很谨慎。

  对电子钱包的一些认识

  目前国内的主要支付手段是现金、银行卡和一些行业卡(储值卡),电子钱包和上述支付手段相比,有自身的一定特点。

  (一)与传统支付的比较

  1、 与现金的比较

  电子钱包的定位是小额支付领域。电子钱包与现金交易相比,还不错主要的优点是节省交易时间。一般情况下,交易存在点钞和找零的时间,而电子钱包恰好解决这个问题。

  在交易成本的问题上,一般情况下,电子钱包的清算成本低于现金管理。可以帮助商户减少雇员偷窃、外部抢劫的风险,并降低钞票的清点、运输等现金管理成本。但是,电子钱包和现金相比,有着一个巨大的劣势,就是对受理环境的要求。因此,从纯成本的角度来看,其受理环境的投入成本远远大于其节省的交易费用。

  2、 与银行卡的比较

  考虑到支付风险和交易成本两个方面的因素,银行卡主要运用于金额相对较大的支付,电子钱包主要运用于小额领域,看起来两者是互补的关系,但实际情况是:银行卡的优势在于安全,标准统一,受理终端广泛,不受行业领域、地域及金额限制,由于是开放式的网络和标准统一的终端,银行卡的可接受性大大高于电子钱包。

  因此,并不是在所有的小额支付领域,电子钱包都能够作为银行卡的补充,正如以上分析的那样,电子钱包应用得比较成功的大多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与银行卡相比,电子钱包交易无须签名和密码校验,还不错大的优势在于其交易速度和清算成本,除此以外,其他方面都不如银行卡。

  3、 与行业卡的比较

  影响国内行业卡发展的两大因素:较好的是行业垄断,在一些公用行业领域,一般都是单一经营主体,在寡头垄断的情况下,其发行的卡必然是用户的选择;第二是国内的税收政策问题,目前支撑行业卡进行支付扩展的动力是企事业单位的员工福利政策,通过购买行业卡给员工发放福利,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银行电子钱包与行业卡相比,还不错大的劣势在于营销渠道:首先银行电子钱包由于无法开具发票,冲抵企业费用,因此在营销过程中无法得到企业团体消费的支持。其次,行业卡的受理终端建设可以通过行业的行政管理力量来推动,而银行不具备这种行政协调力量。

  电子钱包的支付特性

  电子钱包与银行卡一样是用来代替现金交易的,但银行卡多数需要在线授权和密码认证,通常用于对交易速度要求不高的大额支付领域。而在交通、快餐等要求交易速度快、成本低的小额支付领域,电子钱包的离线交易速度和交易成本都优于现金。电子钱包有着银行卡的形式和类似现金的一些特征。

  1、非实名制

  实名制的作用是允许挂失和交易验证,由于电子钱包大部分是脱机交易,如果允许挂失,那么挂失信息必须及时在各个终端生效,才能保证挂失效果,这样对系统和终端的技术性能要求将大大提高,导致交易系统复杂,成本提高。因此为了减少钱包的维护成本,简化交易机制,加快交易速度,大部分电子钱包都是不记名、不挂失的。这是它相似于现金的地方。

  2、脱机交易

  由于是不记名、不挂失的,无需联机验证持卡人的身份。出于对成本和交易速度的考虑,大部分电子钱包选择了脱机交易的方式。由于 IC 卡可以存储密码,电子钱包也可以采用本地密码验证。脱机交易验证较连线交易简单,本地验证的内容主要是电子钱包的真实性(是否伪卡)。因为使用脱机交易的方式,而且无须密码、签名,电子钱包交易处理的时间很短;由于电子钱包无需找零,因此其交易快于现金。

  3、小额支付

  电子钱包主要是用于不适合银行卡交易的小额支付领域。由于银行卡的交易要求在线授权、认证,对通讯条件有一定要求,不能满足小额支付领域对离线支付和交易处理速度的需求,因此小额支付市场成为银行卡应用的一个盲点,而电子钱包正好具备脱机、无须密码、机具成本小、交易结算费用低等小额支付所需要的优点,填补了银行卡遗漏的市场盲点。

  由于不记名、不挂失,遗失电子钱包等同于现金丢失,损失基本上无法挽回;而且,预存在电子钱包里面的资金一般没有利息。因此,无论从风险意识还是理财意识来考虑,持卡人能够接受的电子钱包卡内资金额度都是有限的。

  另外,小额电子钱包卡内资金不在金融监管机构的统计范围之内,电子钱包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央行现金投放量,从金融监管当局控制货币流通量的角度来考虑,也不希望卡内资金的额度过高。所以,电子钱包的卡内资金一般都有额度限制。

  4、使用环境相对封闭

  由于电子钱包不是法定货币,其使用的范围与发卡机构的营销手段及受理环境的建设密切相关,大面积推广牵涉到更多的利益平衡,因此开放度有限,一般在小范围、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应用比较成功。这一点在一些小的国家和地区显得特别明显,如香港、比利时。

  电子钱包的主要用途是用于经常性的小额消费,而经常性小额消费往往是发生在人们日常生活与工作的地方,如每天乘坐公交车上下班、在快餐店购买工作餐、在超市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打公用电话等等,人们的日常生活所涉及的圈子并不大,因此区域性的电子钱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与竞争力。

  电子钱包的定位于小额支付,由于区域性小额支付虽然交易笔数多,但是交易总额有限。尤其对于中小城市,一般单一的行业卡是没有利润的,只有通用的电子钱包才能有发展空间。由于区域小额支付的总量有限,电子钱包的利润空间也是有限的,因此在一个地区电子钱包的数目一般说来不会超过三个。这是它和其他银行卡区别的地方。

  (三)电子钱包项目参与者

  1、发行者

  电子钱包是预付费卡,电子钱包发行的过程也是持卡人向电子钱包运营商预付资金的过程,持卡人使用电子钱包在零售商处消费后,运行商才把相应的金额划给零售商户;而且,持卡人使用电子钱包消费一定数目的金额后,为继续使用它,会向电子钱包中续存资金,因此,运行商始终掌握一笔数目庞大、无需付息的沉淀资金。此外,交易手续费用也是发行者的利益之一,并从出售智能卡中获得手续费收入、退卡押金等。
国外电子钱包项目

 

  开放式的电子钱包由较好的上的大金融机构组织开发,所以,它在技术上无疑是不错的的,但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特点,不同的市场有不同的需求,开放式的电子钱包未必能满足这些特殊需求。

  尽管VISA、万事达卡等较好的组织大力推广其开放式的电子钱包标准,但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由当地的权威机构,或多个机构的联盟发起的电子钱包往往表现出了比开放式电子钱包更强的实用性。

  (一)法国的电子钱包计划

  法国人是将智能卡应用于银行卡的先驱,受理终端十分发达,任何银行发行的贷记 / 借记卡都可以方便地在遍布全国的 ATM 机上使用或在商户的 POS 机上消费,智能 IC 卡基本上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因此,法国在推广电子钱包应用方面,并不十分积极。到目前为止,推出了的电子钱包试验项目主要有: Modeus , Moneo 和 Mondex 。

  Modeus 是一种双界面卡,它在一张卡上集成了电子钱包、公交电子车票和其它应用,由法国的四家金融组织和两家交通机构共同运行。 Modeus 的非接触界面的电子车票用于乘坐地铁、轻轨和公共巴士,而其接触界面的电子钱包将可以在车站附近的商店或公共电话亭使用, Modeus 还可以用于高速公路、停车场以及市政设施的收费。

  Moneo 是一张纯银行应用的电子钱包卡,它的特点是将 GeldKarte 电子钱包与已经在法国得到广泛应用的 CB 银行卡结合在一起。Credit Mutuel 银行是较好的家推出以欧元为主的电子现金的银行。在法国有近 5 千家分支机构, 1200 万用户,是法国还不错大的收单行和第二大发卡银行, Mondex 电子钱包除了可以在传统的零售商店使用,还用于网上支付。

  (二)香港八达通

  香港一直是新技术试验的温床,在电子钱包方面也是如此。八达通卡是目前世界上还不错成功的小额支付智能卡。由香港几家主要的交通运营商投资的 Creative Star 公司运营,一开始仅仅是一张电子车票卡,用于公共巴士、地铁、轻轨、轮渡的自动收费。

  Creative Star 公司获得香港金融主管机构的许可,将八达通卡的应用逐渐扩展到非交通领域,目前基于八达通卡的服务供应商有 40 多家,市民可以用八达通卡在“ 7—11 便利店”消费,可以用它打公用电话、在饮料店买可乐、付费停车,甚至有些学校的餐厅和商店也接受八达通卡,学生可以用它就餐或购买学习用品。目前有 7000 万张八达通卡在使用中,每天约发生 600 万笔交易,日交易量达 500 万美元。

  (三)其它国家的方案

  PASS 卡是由韩国国民银行针对国外游客发行的储值卡,持卡人购买后可以在韩国进行商店消费,也可以用来打电话,同时还用于地铁、公交、出租等。从其应用范围来看,类似于电子钱包和银行卡融合的旅游储值卡。

  除了上述的电子钱包项目以外,许多国家都实验过电子钱包发行方案。但在市场推广方面获得重大成功的很少,以德国的 Geldkarte 为例,GeldKarte 电子钱包由德国的银行组织 ZKA 开发,目前在德国已发行 5000 万张 GeldKarte 卡, GeldKarte 卡结合了借记卡功能和电子钱包功能,但其电子钱包功能却没有得到广泛的使用。虽然发行量居欧洲较好的,但使用频率并不高,迄今为止也只是一项亏损的项目。

  电子钱包的发展趋势

  自从1999年3月CEPS规范发布,已经有200多个金融组织签订了许可协议,这些组织来自30多个国家地区,代表着超过1亿多张电子钱包卡的发行量。可见兼容性在电子钱包项目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一)标准趋向统一

  以全球还不错先大规模应用电子钱包的国家荷兰为例,它原来有两种电子钱包系统Chipper和Chipknip,而且都较为成功。但这两种电子钱包相互之间却不通用,这不仅给银行造成重复投资,也给商户和消费者带来不便。1999年,发行这两种电子钱包的各家银行终于在统一标准方面达成了一致,一年之内将全国 17万台EFTPOS全部升级,使两种电子钱包在荷兰任何一台EFTPOS上都能使用。并为推广CEPS电子钱包打下了基础。

  虽然,电子钱包的使用往往从一个集中的城市或行业开始,但如果不同行业和地区都发展自己的电子钱包,通用就成了一个重要问题。统一标准带来的通用效果使得不同的电子钱包受理终端可以低成本共享,这是电子钱包跨行业、跨地区发展的重要前提。

  就我国而言,人民银行的金融 IC 卡标准,制定了我国的电子钱包和电子存折的标准,这为我国的统一的电子钱包发展打下了基础。目前该标准没有制定非接触式的标准,也就是说该标准还不能进入电子钱包还不错大的应用领域——交通,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一卡多用/多功能卡

  智能卡按照功能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作为具有支付功能的支付介质,二是用以提高管理效率的个人信息载体。前者包括各种信用卡、借记卡、电子钱包卡、付费电话卡、电子车票卡等,后者包括各种医疗卡、雇员卡、校园卡、身份卡、优惠积分卡等等。随着 EMV 迁移的进展,未来的银行卡智能化是一种趋势。在 EMV 规范中,银行卡的借记 / 贷记功能是智能卡的一个应用,一方面,借记 / 贷记卡的智能化会在某些领域替代电子钱包的使用,另一方面,也为电子钱包与借记 / 贷记卡共存创造了基础,多卡合一是必然趋势,因此,将电子钱包应用与银行卡、身份卡及其他智能卡应用相结合,实现一卡多用,是比较有生命力的发展模式,目前世界上还不错成功的公共交通电子收费项目——香港的八达通卡,就是一个例子。

  (三)向远程支付领域发展

  电子钱包目前还大多用于面对面的交易场合,如在商户消费,或乘坐公交车。但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把远程支付看成电子钱包未来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方兴未艾的电子商务向远程支付应用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需求。这里所说的远程支付应用不仅包括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支付,还包括双向视频点播、移动电子商务等,如彩票、在线游戏、远程教育、远程医疗、远程咨询、网上购物、远程付费等。不仅 Visa 、万事达卡等较好的金融组织,很多国家的银行、电信公司,以及一些巨型跨国公司,都十分关注电子钱包在远程支付领域的发展。有的甚至已经针对这一市场,进行了相关的试验项目。由于电子钱包是低成本的支付方式,也是未来解决微支付问题的一个重要工具。这将有利于信息服务行业和其他低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电子钱包交易存在的问题

  采用安全的智能卡技术来代替已经广泛使用的现金,可以减少社会上的现金流通,提高支付效率。但国内电子钱包的应用和发展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障碍:

  1、电子钱包交易产生的风险

  电子钱包发行方备付金管理缺乏有效约束由于相关约束机制尚不健全,目前电子钱包发行方对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主要依赖自律,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为了消除客户对备付金被挪用的疑虑,很多电子钱包发行方主动采用了银行第三方托管模式。

  这种自律式的托管制度,存在着两方面的缺陷:一是电子钱包发行方,特别是支付网关和虚拟账户企业的业务特性决定了它必须在多家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用于接收和划转客户备付金,但无论在哪一个时点,客户备付金都分散在不同的开户银行,而多数电子钱包发行方只委托其中一家银行担任资金托管银行,托管资金有限。据了解,某些托管银行结算资金量仅占被托管企业日常交易量的5%左右。二是资金托管银行依据电子钱包发行方发出的支付指令办理转账业务,无法对收款人与新型支付组织之间的真实贸易背景进行核实,如果电子钱包发行方有意挪用客户备付金,只需虚构交易信息,托管制度便形同虚设;即便发现客户备付金被挪用,银行也缺乏动力和手段,对新型支付采取有效的约束措施。

  电子钱包发行方引起金融脱媒现象新型支付组织在网上交易、银行卡POS机刷卡交易和小额跨行资金划转等零售支付业务方面,对商业银行和传统清算组织存在着较强的替代效应,带来了零售支付结算业务金融脱媒。在虚拟账户和多用途储值卡模式下,电子钱包发行方处理了原本由银行处理的支付业务,掌握了相关支付信息,成为了社会支付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由于反洗钱和相关记录报告制度尚未涵盖电子钱包发行方,导致其为地下资金转移的行为提供了渠道。

  2、监管政策和法律规范方面

  首先,电子钱包是准现金,在支付中的特性与现金极为相似,电子钱包的大量发行增加影响流通中的现金存量,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央银行铸币税收入,而且影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

  其次,从保证社会货币体系的稳健来看 , 商业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发行电子现金所对应的债务就需要一定的储备规定或者满足一定的存款保证,由于其涉及公众利益和支付体系、金融秩序的稳定,中央银行必须对对电子现金发行者的信用进行一定的监管。

  目前人民银行对电子钱包及行业卡跨行业使用的监管政策尚未出台,电子钱包的发展缺乏法律规范。此外,即使《银行卡条例》的讨论稿对电子钱包的定义和规范也存在着明显的矛盾之处。

  较好的、对银行卡是否包括电子钱包不很明确。按照《条例》定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消费信贷、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属于银行卡,那么电子钱包就应该属于银行卡的一种,应当纳入央行监管并采用实名制。这与目前发行电子钱包的不记名特征相互矛盾。

  第二、目前《条例》规定银行卡的挂失原则上立即生效。对于银行卡来说,发卡机构是必须提供挂失服务的,而电子钱包以离线交易为主,无法实现即时挂失的功能。

  第三、银行卡的交易必须保留交易凭证,但是一些电子钱包非但不记名,而且也不能追踪卡之间所有的资金划拨交易。这个特征和《条例》对银行卡的规定也是相互矛盾。

  3、系统建设缺乏总体规划

  目前,小额电子支付清算系统的建设普遍存在着缺乏前期总体规划,各方工作协调不够的问题,导致一些地方的应用系统重复建设、投资周期长,影响应用系统合理、健康和全面的发展。同时,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相对滞后,各一卡通公司推进速度不一,交易成功率、受理效率、差错处理能力以及业务创新能力存在很大差异,也为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一卡通系统扩展性、兼容性造成了很大障碍。

  小额电子支付项目获得成功的首要前提是获得广大的使用群体,而获得持卡人的认同,成熟的受理环境是关键。但受理环境建设不仅在布置机具方面需要很大的投资,而且涉及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之间的利益协调。除了大城市公共交通等特殊行业外,跨行业联合、系统开放、终端共享是小额电子支付被广泛接受,并给发行者带来盈利的必要前提。可见,跨行业、跨地域应用不仅是市场推广的基础,也是项目盈利的前提。要大规模建设小额电子支付的受理环境,统一的技术标准和业务标准是基本前提。

  国内现行的行业卡有加油卡的标准、社保卡的标准、建设部的标准,这些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不能互相兼容。它们不仅带有不同的行业管理职能,而且其支付功能也都带有行业特点,不同的支付标准造成各个行业卡不能相互通用,影响了它们发展成电子钱包、跨行业使用的可能。因此,如何将行业卡的行业管理职能与支付职能分开,统一支付标准,从而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业务标准下,大力发展电子钱包,也是尚待解决的问题。

  4、政府、部门间利益难以协调

  小额电子支付清算项目的建设与发展蕴涵着高额收益,也涉及项目运营主体、多个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商、银行、持卡人等方方面面的利益。与之相关的各利益集团出于不同目的,对项目的拓展施加着不同的影响,单靠项目运营主体很难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如果小额电子支付清算系统要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互联互通,各地政府间的协调工作会更加困难。

  国内的金融政策和管理非常严格,从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来看,行业用卡原则上是不允许跨行业使用的,如果要跨行业使用,就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但是,由于国家目前正在鼓励发展"一卡多用",各部委如建设部、社保部都下达了相关文件,加上行业用卡与一般的金融卡、会员卡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关于行业卡跨行业使用的范围和限度,各方意见并不统一。小额电子支付进入小额支付领域,具有很强的金融属性,如果应用范围和深度扩大也会面临更大的金融风险。

  监管及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电子货币法律框架

  建议制定专门的电子货币管理规定,明确电子货币的概念、电子货币业务的监督管理主体;明确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资格;明确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电子货币的概念而言,可借鉴较好的上的通行做法,明确电子货币为一种预付储值产品,并限定电子货币具有多用途,以突出监督管理重点。就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而言,本着促进竞争和创新的原则,同时考虑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潜在影响,综合权衡是否允许银行发行电子货币。无论是银行还是非银行发行主体,都应制定严格的业务准入条件。

  细化准入管理要求

  细化电子货币业务的准入条件,并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详实资料,以评估申请项目的可靠性:一是在系统运行方面,要求申请人提供详细的系统运行流程资料、系统安全信息、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界定、系统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经营连续性计划、系统的独立外部审计意见等。二是多用途储值卡的相关资料,包括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存储金额的限制和每笔交易金额的限制,刷卡交易的审计痕迹,卡的制造、保存、储值、销卡的安排和内部控制,处理争端安排等。三是资金管理安排,包括对储值沉淀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安排,对储值沉淀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管理安排。四是商业计划,包括预计项目启动时间表,系统被公众接受的调查报告等。

  2、消除电子货币业务的负面影响

  电子货币的管理规定应明确电子货币的储存限额,电子货币的申领条件,是否可以挂失、转让、赎回、透支,是否应对电子货币价值予以计息,是否应有期限限制等。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明确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需根据吸存资金总额缴纳一定的准备金,并由商业银行负责对该准备金账户进行监督;对于因第三方支付平台内部形成的电子货币,应要求支付平台必须及时将真实交易资金返还给卖方;为防范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滥用预存资金,应限定发行主体的业务经营范围和高风险业务投资比重;对于通过电子货币赌博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应界定刑事责任,以杜绝和惩戒电子货币违法行为;央行对电子钱包的技术标准有必要实行严格的规范,因为电子钱包的恶意充值和伪造只有在批量上送清算时才能被鉴别出来。

  3、建设统一的受理环境统

  统一的受理环境统建设是电子钱包发展的基本前提,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终端共享的发展策略会给小额电子支付的发展,尤其是受理环境建设造成很大的投资浪费,中国的银行卡发展的过程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虽然央行颁布了PBOC 标准,但是非接触式金融IC卡尚没有统一标准,因此现行银行电子钱包的标准还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同时,银行还应该重视电子钱包标准的实际应用,向其他行业逐步推广。而实现电子钱包标准的推行,以及跨行业的资源共享、行业整合在所必然。借助政府的力量整合行业卡,统一支付标准并实现跨行业的资源共享,不仅有利于整个行业卡和电子钱包应用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有利于社会利益的还不错大化。

  4、银行小额电子支付清算交易平台

  小额消费支付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假设以中心城市和发达地区为应用推广的范围,按照2亿人口的10%计算,将100元以下的小额消费转换为电子支付,将蕴藏着20亿元/天的巨大的交易量以及沉淀资金等市场机会。小额电子支付清算系统,是城市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要求,可以收集和统计准确的交易信息,为运营单位制定运营计划、修改运营方案提供了数据支持。全国交易网络的建设,将在更大范围内收集消费信息,提高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和整合性,对于政府主管部门了解各运营单位的交易情况和居民的消费习惯,更好地从宏观上对行业发展进行调控、引导消费方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决策参考。

  5、加强对电子货币洗钱的防范

  一是建立严格的身份认证制度和交易记录制度。电子货币的匿名性为洗钱犯罪带来很大便利,建议电子货币发行者执行严格的身份认证制度,要求客户提供真实的身份认证信息。二是建立数据库储存和记录交易情况。通过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对数据库中的金融数据进行估值,按某种属性标准建立分类模型,找出数据间的关联规则,并对所涉及的一些异常数据进行偏差检验,还不错后描述挖掘结果,找出资金转移过程中的非常态资金,发现和追踪洗钱犯罪。三是增加电子货币发行人的反洗钱义务。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将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指定为反洗钱义务主体,督促其履行反洗钱义务,打击运用电子货币的洗钱活动。

  2、商户

  电子钱包使零售商户从烦琐的现金处理中解脱出来,减少现金被偷盗抢劫的危险,提高支付效率和营业额。但是商户需要在用卡环境上进行一定的投资,并且支付一定的费用给提供了服务的银行及网络运营商。大多数商户能够从电子钱包的使用中获益,因为提高的其销售收益和运营效率一般大于成本支出。

  3、持卡人

  电子钱包给持卡人带来的主要利益是支付便利,购物更为方便,不用找零,如果发卡机构设置了奖励计划,持卡人还可以通过奖励积分得到额外的价格和服务优惠。

  4、清算机构

  如果有多个机构发卡,那么需要一个清算机构,负责跨机构的组织清算。比利时就是一个例子,各家银行发行电子钱包,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清算。清算机构的利益主要是获取清算费用。清算机构有时候还是电子钱包方案的协调人,由于多个机构发卡,在发卡的标准、收单的制度上都需要一个公共组长进行协调安排,清算机构经常担任这个协调角色。

  5、其他机构

  其他机构包括代理发行商和代理充值的机构,前者获取的是市场推广的收益,而后者主要是充值的手续代理费。这些机构本身不对电子钱包方案产生任何影响,充当的角色不是很重要。

  一个成功的电子钱包项目需要发卡机构、清算机构以及其他代理机构的很好配合,同时要得到商户和持卡人的认同,各方利益的平衡是电子钱包项目成功推广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