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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防工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规定金奥腾飞(北京)科技有限
发布时间:2013-11-02 来源:成都一卡通

1       总则

1.1             目的:为了提高北京安防工程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能力,配合北京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规范北京安防工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保持工作,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制定本基本规定。

1.2             范围:适用于北京地区所有安防工程企业。

1.3             依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GB/T19001-2000)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相关管理规定、技术文件、产品管理文件等。

2       质量管理总要求和管理职责

2.1   安防工程企业须建立和保持符合自身特点的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还不错高管理者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并保持和推动体系的持续改进,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落实管理职责,提高安防工程质量,稳定地提供满足建设单位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安防系统和维修维护等服务,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2   管理者代表:安防工程企业须指定还不错高管理层中的一员为质量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应具有相关的安防行业知识,并经过相关部门培训,负责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2.3   实行企业法人或还不错高管理者责任制。企业法人或还不错高管理者对工程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设计施工、维修保养、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2.4    保密性原则 安防工程企业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安全等法律法规,对参与安防设计、施工的人员进行保密性教育,并接受和落实重要单位提出的必要保密要求和措施。

3       文件和记录控制

3.1             安防工程企业须收集、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技术文件、产品管理文件。

3.2             安防工程企业须保留下述文件和记录:

1、   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或建设单位需求文件;

2、   现场勘察记录;

3、   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

4、   工程合同和设备器材清单;

5、   施工组织方案和路由图;

6、   更改审核单和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7、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8、   设备及系统自测记录;

9、   相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项目变更单等。 

10、        安防工程企业内部检验大纲;

11、        试运行记录、试运行报告及初验报告;

12、        竣工图纸;

13、        主管部门检验、验收文件;

14、        系统的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

4       资源管理

4.1             安防工程企业的资源管理可参见《资源管理表》(见附表1)。

4.2             申报安防工程资质的北京安防工程企业须建立和保持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4.3             资质评定工作实行年度审核、监督、复查制度。持证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管理规定要求向北京安防行业协会申请年检。

5       工程策划和工程合同

5.1             安防工程企业须以建设单位为关注焦点,以增强建设单位满意度为目的,但是在建设单位的要求与国家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管理规定等方面出现不一致时,安防工程企业须努力说服建设单位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有利于社会治安控制、人民安居乐业以及国家安全的产品和工程。

5.2             确定和沟通 在进行工程策划时,企业应与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必要时和有关专家)进行沟通,对需求进行分析和确定,并将工程实现过程中的重要更改信息记录在案,填写《更改审核单》(见附表2)。

5.3             工程监理 安防工程企业须配合建设单位的工程监理工作,提高安防工程质量。

5.4             评估资金风险、成本风险、环境风险以后,根据公平、公正、合法等原则签订合同。

 

6       工程设计与开发

6.1             设计与开发原则: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与开发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系统的防护级别与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

2、             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

3、             满足防护的纵深性、均衡性、抗易损性要求。

4、             满足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要求。

5、             满足系统的可靠性、维修性与维护保障性要求。

6、             满足系统的不错的性、兼容性、可扩展性要求。

7、             满足系统的经济性、适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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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执行,设计按GB50348-2004中第4.2节的规定执行。

6.3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执行,设计按GB50348-2004中第4.3节的规定执行。

6.4             重要物资储存库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按照GB50348-2004执行,其中4.4.6、4.4.7、4.4.28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6.5             民用机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按照GB50348-2004执行,其中4.5.6、4.5.7、4.5.8、4.5.9、4.5.13、4.5.14、4.5.19、4.5.20、4.5.21、4.5.28、4.5.31(1)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6.6             铁路车站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按照GB50348-2004执行,其中4.6.6、4.6.7、4.6.9、4.6.10、4.6.11、4.6.13、4.6.15、4.6.18、4.6.20、4.6.23、4.6.25、4.6.27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6.7             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如A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设计,B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等等按照GB50348-2004执行,其中5.2.8(4)(5)、5.2.13(3)、5.2.18(3)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6.8             其他安防工程项目的设计与开发应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6.9             设计评审、开发验证、更改确认 

安防工程企业应对设计进行控制,分阶段对设计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评审、验证和确认的形式由企业根据工程的规模、特点决定。企业应对采用的新技术进行验证,并保留试验和验证记录。

6.10      工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需填写《更改审核单》(见附表2)。

6.11      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和建设单位有明确要求的设计方案必须经过安防专家委员会评审,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7       采购

7.1             安防工程企业采购前应了解安防产品的相关规定和3C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市场情况。

7.2             安防工程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设备清单进行采购。如果确需调整,须征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并保留记录,以便备查和追溯。

7.3             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7.4             采购设备必须按照安防工程企业自定的内部检验大纲进行验收。

8       工程施工及质量控制

8.1             安防工程企业内部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全面技术交底;重要内容是:路由特点、设备特点、关键技术环节及重点部位等;要求所有参加技术交底的人员必须签字确认;设计、施工不为同一公司时要有合同或协议。

8.2              须制定施工组织方案,特别是施工进度表和人员配备表,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整,既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又没有造成浪费。重要施工事项要在施工日志中有明确记录。

8.3             安全和环境问题:建立安全责任制,防止噪音污染和扰民,保护好施工现场环境,做到文明施工。

8.4             必须严格执行GB50348-2004  6.3.1强制性条款,即工程施工应按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局部调整和变更的,须填写“更改审核单”(见附表2),或监理单位提供的更改单,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8.5             必须严格执行GB50348-2004  6.3.2强制性条款,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随工验收。管线敷设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对管线敷设质量进行随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见附表3)或监理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8.6             必须按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员签字。

8.7             安全防范系统的管线敷设应按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内容执行,并保留记录。

8.8             对设备和系统进行自检,保留自检测试记录。

9       工程检验和验收

9.1             安防系统调试开通后必须试运行一个月,并配合建设单位填写《系统试运行记录表》(见附表4)。

9.2             所有安防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出具初验报告,主要内容有:系统试运行概述;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对系统功能、效果进行检查的主观评价;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对安装设备的数量、型号进行核对的结果;对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的复核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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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经过法定机构进行验收的工程及建设单位要求法定机构进行验收的工程,安防工程企业必须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相关验收,如果出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保证验收合格。

9.4             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应由法定检验机构实施。

9.5             对系统中主要设备的检验,应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进行抽样;抽样率不应低于20%且不应少于3台;设备少于3台时应100%检验。

10 维修维护服务

10.1       安防系统和设备的基本组成是网络技术设备和电子元器件,出现故障是不可避免的,必须及时进行维修、维护服务,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10.2       维修系统设备必须坚持及时原则、系统功能不可中断原则以及彻底解决原则,须提供常见故障维修手册。

10.3       坚持定期维护原则和合同维护原则,须提供日常维护手册。

1、应该在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和遇到灾害性天气后对所有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以保证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2、中心值班员须查看系统事件记录,进行系统检查、病毒检查和磁盘空间检查,以保证系统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保持记录;

3、系统有报警部分的,报警试验每周进行一次,以确认报警控制器及通讯线路工作是否正常;特殊情况发生时,应立即进行测试。

11应急预防措施

11.1      根据安防系统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特点,安防工程企业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使系统主要使用人员能独立操作。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供系统和相关设备说明书、操作手册等技术资料。

11.2      安防工程企业可协助建设单位制定紧急情况时的应急预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演练。

11.3      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支持,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综合防范手段,以“人民生命财产高于一切,首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出发点,努力实现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人民安居乐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