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中心管理规定
作者:治安科 文章来源:治安科 点击数:10141 更新时间:2008-10-23
为了加强监控中心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因病、因事请假须提前一天履行请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技术,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爱护监控设备。不得擅自拆装设备,要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监控室。因工作需要查询、调阅视频资料的,须经处领导批准。 四、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五、严禁在监控室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在监控室内会客;值班期间不准看书看报,不准躺卧睡觉;定期做好监控室的清洁卫生,保持整洁;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污染物带入;严禁在监控室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六、监控设备系统发生故障时,做好登记,及时处理、上报。 七、严格保密纪律,做好保密工作。不准传播视频监控的任何资料,不准向其他人员介绍监控范围和效果,不准在其他场合谈论监控内容,不准利用监控设备从事与监控任务无关的活动。因不遵守保密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泄密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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