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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0-25 来源:成都一卡通

较好的章  总则
较好的条 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从业环境,经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是指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安防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推进资质等级有效运用的活动。
第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是指中安协从本行业的实际出发,制定资质等级评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认定资质评定机构,培训资质评审人员,按照市场运作规律,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要求确认其资质等级的安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颁发资质等级证书并予以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级资质为还不错低级别。企业资质评定执行逐级晋升原则。
第五条 成立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完善以及各资质评定机构的管理与协调。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安协和各省区安防协会的领导组成。
中安协成立资质管理中心,负责对资质评定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相关人员的培训,以及一级资质的终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协会(以下称省安协)组织实施二、三级资质的评定和一级资质的初评。

第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中安协是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组织者,负责制定相关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认定评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受中安协委托,各省安协依据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认定评定的有关规定,受理辖区内企业的资质评定委托,组织实施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与年审,颁发二、三级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认定授权的资质评定机构,依据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的有关规定,对安防工程企业实施资质评定与年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取得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认定授权的资质评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获得法人授权。
(二)建立适宜的组织机构,配置必要的资源,包括经过专门培训的资质评审员及资质评定管理人员。
(三)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
第九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安防工程企业,对其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正确使用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资质评定
第十条 安防工程企业向企业法人登记所在地的省安协办理资质评定委托,省安协受理委托后交资质评定机构进行评定。资质评定机构可以是省安协建立的内设机构,也可以是省安协委托的中介机构。
若企业所在地尚未建立省级安防行协,由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代理行使省安协职责。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主管部门可推荐一中介机构,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予以资格认定后,授权其实施该省域的安防企业资质评定。
第十一条 办理资质评定委托的安防工程企业,须向受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委托表》(含附表);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一级资质评定需要);
(四)已获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登记证书的复印件(转证需要);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若有);
(八)参加《安防企业诚信公约》证明。
第十二条 委托资质晋级评定的企业,除向受理机构提供前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等级资质证书;
(二)符合新等级资质标准的说明;
(三)《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委托表》附表中所列工程项目的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十三条 新成立的安防工程企业,须在企业运行半年后方可提请资质评定委托,其委托评定的资质等级还不错高不得超过二级。
第十四条 一级资质证书由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颁发给企业。二、三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协向企业颁发。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在中安协网站上发布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信息。
第十五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由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并确定证书的填写与编号规则。
第十六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由于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新安防工程企业,应按本文件规定重新评定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颁证机构须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安防工程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办理证书补发手续。
  
第四章 企业资质的年审
第十九条 安防工程企业获资质证书后的监督实行资质年审制度。资质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予以保持。年审周期是一年。
第二十条 资质年审主要是评审获证企业的业绩和变化对资质证书有效性的影响,检查其在安防工程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守法绩效。
资质年审合格的,准予保持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消资质证书。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由颁证机构组织实施,年审结果报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安协办理资质年审委托;填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委托表,提供相关资料。
(二) 颁证机构组织评审,批准年审报告,施盖年审章。
第二十二条 企业资质年审不合格,应降低其资质等级,达不到三级资质标准的,撤消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发布资质证书的年审信息。

第五章  收费
第二十四条 评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是一项承担法律责任风险并向社会公开提供企业信用保证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执行中安协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收费项目有受理费、评审费、证书费、信息发布费和年审费。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另立收费项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证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获证企业,将撤消其资质证书。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防范工程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五)转让、租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降低资质等级和取消资质证书,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构决定,报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从事资质评定的工作人员在资质评定或其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换岗或终止聘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获证企业在商定的时间内拒绝接受资质年审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提请资质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不按规定要求交纳资质评定费用的,视同自行中止资质评定委托,所获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 省安协向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报告资质证书颁发和年审信息,实行月报制度。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发布资质证书及获证企业信息,寻求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安协邀行业专家,资质评定机构、安防工程企业的代表和有关法律顾问组成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处理或授权处理关于资质评定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